家庭急需看護人力違反非法聘僱、容留 最高罰鍰 75 萬元

2025-04-01

有些雇主因為照顧需求的急迫性加上外籍看護仲介的遊說,可能會誤用逃逸移工或是打工移工,所以僱用前務必落實查驗證件,才能確保不會誤觸就業服務法而受罰。 

依法聘僱外籍看護工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,絕不可能「一通電話明天上工」,如果聘僱的是新住民朋友,雖不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,但要記得查驗居留證、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「正本」證件,並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,並拍照存證自保,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逃逸外勞從事工作。
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「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 情事:一、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」、第 44 條「任何人不 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」規定。如違反以上規定遭查獲違法聘僱或容留外國人,則將依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63 條規定,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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