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,有全日照護需要。
2.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。
3.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。

立法院去年底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,將開放80歲以上長者,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免巴氏量表評估即可聘請外籍看護。目前尚未實施,須等勞動部修正相關子法後,方能提出申請,現階段僅是法律案公布。

因應長期照顧家庭短期照護需求強烈,於是勞動部推出多元陪伴(鐘點移工)計畫,但遭批鐘點移工價格比非法看護、台籍居服員還昂貴,立委要求勞動部「暫緩」計劃推動,並應重新計算收費價格。
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,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被看護者凡年齡80歲以上,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,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。若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,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。